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總則 ( 106 年 01 月 26 日)
第10-1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目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目所定政 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團體或機構,應由主管機關依據 下列原則,覈實認定之:

一、所稱人事控制權,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之董事或監事中,有二分之一以上由政府代表 或公股代表所擔任。

(二)主管機關對於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經營政策具影響力之最高、次高 首長,或實際負責執行經營政策之執行首長,具有核派或推薦權。 所列之首長,於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內,負實際執行經營政策之相 當職務者,亦屬之。

二、所稱財務控制權,指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之財務、會計報表、預決算 等,應送主管機關、財政或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單位)或民意機關 核備。

三、所稱業務控制權,指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之營運政策決定、業務計畫 書、業務運作規章、營運計畫或基金計畫書等,應送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各款所稱主管機關,於財團法人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接、間接 控制該財團法人人事、財務或業務之機關;於事業機構指投資事業機關, 或對該事業可直接、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