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  (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9條
退休金之給與種類如下: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

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一次退休金,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為基數內 涵,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 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 月計。

月退休金,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加一倍為基數內涵,每任職 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

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照基數內涵六百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 個月計。

本法所稱之等級,指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薪)級及俸(薪)點;本 (年功)俸應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俸額計算。

依第一項第三款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給與,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 休金按比例計算之。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三十五年者,一次 退休金之給與,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增給一個基數,但最高給與六十個 基數為限;月退休金之給與,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增給百分之一,以增 至百分之七十五為限;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照基數一千二百分之一給與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