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  (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5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前項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由主管 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敘部認定後,酌予減 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