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  (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35條
依本法辦理退休、資遣並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前生效者,其退撫新 制實施前年資累計不滿一年之畸零數,依本法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 原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