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  (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34條
依本法辦理自願或屆齡退休人員,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逾核 定生效日之後,不得請求變更。

公務人員依本法擇領退休金、補償金之種類、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之取 捨及遺族擇領撫慰金之種類,均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經銓敘部核定並領 取給與後,不得請求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