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  (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33條
銓敘部於受理退休、資遣或撫慰金案之申請,應於二個月內核定或審定; 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退休、資遣人員或請領撫慰金遺族,對於退休、資遣案或撫慰金案之核( 審)定之結果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 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