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  (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25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撫 慰金: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依第十八條第四項請領月撫慰金遺族,有死亡、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前項 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月撫慰金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