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  (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24條
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