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  (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22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申請辦理退休、資遣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