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  (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20條
自願、屆齡退休人員應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報請服務機關於退休生效日前 送達銓敘部核定,並以退休生效日前三個月送達為原則。

命令退休人員,應檢齊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函轉銓敘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