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  (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19條
退撫新制實施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所支月退休金及遺族一次撫 慰金,均照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給與標準支給。

前項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死亡者,其遺族符合前條第四項 規定者,得改領月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