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 105 年 01 月 08 日)
第6條
本標準附表所列失能狀態之檢驗、醫療等方式或衡量標準有所變動時,得 由本保險主管機關徵詢國內各醫學專家及醫學會意見後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