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運用範圍及規範 ( 104 年 11 月 19 日)
第7條
本準備金投資於有價證券之原則如下:

一、投資單一國內外股票、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國內基金、境外基金 或國內外資產證券化商品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 百分之五。

二、投資單一國內外股票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 十。

三、投資單一國內外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發行機構所發行債券總額 之百分之十。

四、投資單一國內基金、境外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總額,不得超過各 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百分之十。

五、投資單一國內外資產證券化商品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發行總額之百 分之十。

本準備金投資於前項國內基金者,其投資當時之該國內基金應符合下列條 件:

一、基金規模以超過新臺幣六億元為原則。

二、基金淨值累計報酬率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統 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之受益憑證績效評比中,最近六個月績 效超越大盤或評比排名於所有同類型基金中排名在前三分之一,且最 近一年於所有同類型基金中排名在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