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保險俸(薪)額 ( 105 年 08 月 03 日)
第20條
本法第八條第四項所定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俸(薪)給法規所定本 俸(薪)或年功俸(薪)額,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定支給俸 (薪)額為準。

第21條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俸(薪)額應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之 保險俸(薪)額釐定之;其在實施薪級制度前已按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職 員各職稱保險俸(薪)額中位數投保而實敘薪給尚未達中位數者,仍保留 原核定之保險薪級,俟其依成績考核結果所敘薪級高於原核定之保險薪級 時,再依實際所敘薪級調整其保險俸(薪)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