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眷屬喪葬津貼、生育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105 年 08 月 03 日)
第82-1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分娩,指妊娠滿三十七週產出胎兒;同 項第二款所稱早產,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二十週以上但未滿三十七週 。

前項妊娠二十週以上之胎兒,於母體腹中、產出時或產出後,無心跳或其 他生命跡象之死產者,得依實際情形,分別適用分娩或早產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