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要保、退保及變更登記 ( 105 年 08 月 03 日)
第31條
被保險人未曾領取原公務人員保險、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及本保險養老 給付之保險年資,全部有效。但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一月二十九 日原公務人員保險法修正前已領離職退費之保險年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