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要保、退保及變更登記 ( 105 年 08 月 03 日)
第29條
本法第六條第八項所定被保險人依規定得另受僱於固定雇主,擔任具有固 定工作及薪給之職務,包含被保險人另受僱於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行政 法人、公法人、公立學校或政府機關(構),實際從事工作並定期支領固 定報酬之職務。

前項職務應由其服務機關(構)學校依相關法規、內部管理規定或聘僱契 約,覈實認定並出具證明。

第一項職務不含下列各款情形之職務:

一、自營作業。

二、臨時性工作。

三、按日、按次或按件計酬之工作。

四、未支有薪給。

五、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第九條及第九條之一等規定 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僅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者,不受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之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