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要保、退保及變更登記 ( 105 年 08 月 03 日)
第27條
合於參加本保險之人員因要保機關逾期辦理,致未依規定加保者,應溯自 到職起薪之日起補繳保險費,並由權責機關議處有關人員。

前項逾期辦理加保者,其逾期部分之保險費應自逾期之日起加計利息,並 由要保機關負擔;其利息之計算,比照第九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