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要保、退保及變更登記 ( 105 年 08 月 03 日)
第26條
要保機關應於新進人員到職日起四十五日內,將應繳保險費連同要保表件 ,送承保機關核處,並自到職起薪之日起承保生效。

被保險人留職停薪、依法停職(聘)、休職,或依本法第六條第八項規定 重複加保而選擇退保者,自原因消滅之日起,應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參加本 保險;要保機關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要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