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要保、退保及變更登記 ( 105 年 08 月 03 日)
第25條
要保機關應依本法第二條、第四十五條及本細則相關規定,填具加蓋印信 或本保險專用章之本保險異動名冊(以下簡稱異動名冊),向承保機關辦 理要保。

承保機關對於要保機關所送異動名冊、繳納保險費清單及當月份全部保險 費,經審核無誤後,應即辦理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