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  總則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7條
被保險人之受益人,除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外,均為被保險人本人。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生前未申請給付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他人不得代 為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