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  總則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5條
本保險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指定之機關(構)(以下稱承保機關)辦理承 保、現金給付、財務收支及本保險準備金管理運用等保險業務。

本保險之財務責任,屬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前之保險年資應 計給之養老給付金額,由財政部審核撥補;屬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 十一日以後之虧損,應調整費率挹注。

本保險財務收支結餘,全部提列為保險準備金;其運用事宜,經本保險監 理委員會及本保險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委託經營。

本保險準備金之管理及運用辦法,由本保險主管機關定之。

承保機關辦理本保險所需事務費,由本保險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付;其金 額不得超過年度保險費總額百分之三點五。

本保險準備金應按期上網公布有關保險準備金運用規模與資產配置、收益 率、投資股票類別比率、持股成本及買賣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