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  附則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46條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參加退休人員保險,於本法中華民國 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時仍在保者,得繼續參加該保險;其辦法 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