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  附則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42條
本保險就下列情形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服務機關(構)學校或被保險人積欠之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給付。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就私立學校未依第二十條規定負擔之給付,有最優先 受清償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