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  總則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4條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本保險主管機關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 人代表組織監理委員會;各以占三分之一為原則;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會 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