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 106 年 04 月 14 日)
第8條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向文官學院或受託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 訓練。但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駐外服務或其他重大事由 ,致無法如期參訓者,得於訓練開始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 (構)、學校函報各主管機關向保訓會申請放棄參加訓練,或延後訓練並 經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