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 106 年 04 月 14 日)
第23條
保訓會為增進公務人員與產學界及民間團體之人才交流及學習分享,並提 升培訓成效,得接受非公務人員之本國人士報名參加本訓練;其人員之資 格審查及遴選評鑑作業程序等,比照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