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 106 年 04 月 14 日)
第21條
保訓會得於訓前及訓後進行受訓人員職能分析,併同遴選評測結果分別製 作職能行為展現報告,函送服務機關(構)、學校,並提供受訓人員進行 自主學習或參加客製化課程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