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 106 年 04 月 14 日)
第20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之情事者,由保訓會撤銷其訓 練資格。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經評鑑合格後,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之情事者,由保 訓會撤銷其訓練評鑑合格資格,並報請考試院註銷其訓練評鑑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