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 106 年 04 月 14 日)
第12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前二年曾參加高階公務人員訓練課程者,得檢具相關證明 文件向保訓會提出課程抵免之申請,由保訓會組成審核小組針對課程性質 、範圍及時數等,予以審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