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 106 年 04 月 14 日)
第11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服務機關(構)、學校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 給予公假。

文官學院或受託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訓練結束後,將前二條有關請 假缺課等資料,函送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