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機構全民國防教育實施辦法 ( 94 年 12 月 01 日)
本辦法依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政府機關 (構) 全民國防教育,依本辦法行之。
本辦法以政府機關 (構) 所屬人員為適用對象。
前項所稱政府機關 (構) ,指政府各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
本辦法實施方式如下:
一、專班訓練:開辦全民國防教育訓練專班。
二、隨班訓練:於辦理各項訓練時,列入全民國防教育相關課程。
三、專題講演:利用集會等活動,舉辦全民國防教育相關講演、座談或研
習。
四、數位學習:利用中央主管機關製作之教學媒體或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之網站學習全民國防教育相關課程。
五、其他學習活動。
政府機關 (構) 全民國防教育之實施,由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
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 (市) 政府及縣 (市) 議會辦理或委任所屬
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關 (構) 學校辦理。
前項教育所需之課程、師資、教材,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劃,提供各機關 (
構) 參考辦理。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各機關 (構) 學校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