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5 月 20 日)
第7條
本法所稱選送,指各機關 (構) 學校基於業務需要,主動推薦或指派公務 人員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

本法所稱自行申請,指公務人員主動向服務機關 (構) 學校申請參加與職 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