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5 月 20 日)
第21條
各機關 (構) 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受有補 助者,應於進修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各機關 (構) 學校提出進修報告。

前項出國進修人員,應定期每三個月向各機關 (構) 學校提出進修研習進 度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