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5 月 20 日)
第20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所稱進修成績優良,指進修之成績各 科均及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提出 進修報告,經服務機關 (構) 學校認定具有相當參考價值。

進修人員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二個月內,檢附該通知書及繳費收據 申請補助進修費用。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於進修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 前項進修報告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進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