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5 月 20 日)
第2條
本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各機關 (構) 學校組織編制中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各機關 (構) 學校除教師外依法聘任、僱用人員。

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