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5 月 20 日)
第18條
各機關(構)學校核准出國進修人員出國時,應函送外交部轉知擬前往國 家或地區之本國駐外單位或其他主管機關。

依本法出國進修人員於抵達國外後,應即告知指定之駐外單位。各駐外單 位並應給予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