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5 月 20 日)
第16條
曾依本法選送國外進修人員,於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返回原 服務機關 (構) 學校繼續服務期間,不得再選送出國進修。但基於業務需 要,須再選送出國進修,期間在三個月以內,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 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