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5 月 20 日)
第11條
依本法選送國內外全時進修者,應於進修期間給予公假。

依本法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 最高以八小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