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 99 年 02 月 05 日)
第12條
各機關 (構) 學校前一年執行本訓練情形,應於次年一月十日前,報由中 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或縣 (市) 政府、縣 (市) 議 會彙整後提送保訓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