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5條
為確保公務人員嚴守行政中立,貫徹依法行政、執法公正、不介入黨派紛 爭,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行政中立訓練及有關訓練,或於各 機關學校辦理各項訓練時,列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相關課程;其訓練辦法 ,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