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3條
為加強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計畫之規劃、協調與執行成效,應由行政院人事 行政總處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成立協調會報,建立 訓練資訊通報、資源共享系統;其辦法由協調會報各相關機關協商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