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2條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制之研擬,事關全國一致之性質者,由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辦理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升任官等訓練、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 訓練及行政中立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或委託相關機關 (構)、學校辦理之。

公務人員專業訓練、一般管理訓練、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及前項所定以 外之公務人員在職訓練與進修事項,由各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 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辦理或授權所屬機關辦理之。

各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規定事項,有另定辦法之必要者,由各該機關以命 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