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13條
各機關學校應視業務需要擬定公務人員進修計畫,循預算程序辦理。

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進修計畫執行,未報經 各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