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12條
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

一、選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並得給予 相關補助。

二、選送公餘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得給予相 關補助。

三、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 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一年以內 。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時間最長為一年;其進修成績優 良者,並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四、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 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 分費用補助。

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受補助之全時進修人員,應依規定向服務機關學校提 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