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11條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內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為二年以內。但經 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前項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寒暑假期間,應返回機關上班。但因進修研究 需要,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