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10條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如下:

一、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 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二、專題研究期間為六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 最長為三個月。

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限最長為四年,不受前 項第一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