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 105 年 12 月 19 日)
第6條
專案考核之獎懲基準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二大功:

(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

(二)對主辦業務,建立完善制度或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有 顯著成效。

(三)察舉嚴重不法事件,對維護政府聲譽或權益、社會秩序,確有卓越 貢獻。

(四)適時消弭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之發生,或就已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 變故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對維護生命、財產或減少損害,確 有重大貢獻。

(五)遇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而秉持立場,為國家或機構增 進榮譽,有具體事實。

(六)在工作中發明、創造,為國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增進社會重大公 益,且未獲得相對報酬或獎金。

(七)舉辦或參與大型國際性或重大國家級活動、會議,對增加國庫收入 、經濟產值、促進邦交或達成國際合作協議,確有重大貢獻。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二大過: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 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

(五)圖謀不法利益,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機構人員聲譽,有確 實證據。

(六)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八)曠職(工)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

專案考核一次記二大功者,晉薪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無 級可晉者,發給二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受專案考核一 次記二大功者,不再晉敘薪級,發給二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一次記二大 過,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應予免職;純勞工身分者,以符合勞動基準法 或其他法律所定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者為限,應終止勞動契約。

專案考核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