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 105 年 12 月 19 日)
第5條
平時考核之獎懲:獎勵分嘉獎、記功及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及記大 過。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申誡三次作為記過 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同一年度平時考核之獎懲得相互扺銷,並 作為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之參考。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度考 核或另予考核應列丁等。

各機構應視實際需要情形訂定平時考核獎懲基準,報本部備查。其記一大 功、記一大過之基準至少應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一大功:

(一)執行重要政令,克服艱難,圓滿達成使命。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

(三)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四)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

(五)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一大過:

(一)處理業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機構或事業人員聲譽。

(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事業人員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有 確實證據。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五)曠職(工)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

平時考核之獎懲,除依規定抵銷或免職、終止勞動契約外,曾記二大功人 員,其年度考核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人員,其年度考核不得列丙 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其年度考核不得列乙等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