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 105 年 12 月 19 日)
第13條
各機構辦理考核,應組織人事評審會。各機構人員之考核,應由主管人員 就考核項目評擬,遞送人事評審會初核,並經各機構主持人或授權人員核 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除擬予考核列丁等人員應送人事評審會 初核外,得逕由各機構主持人或授權人員核定。

人事評審會之名稱、組成及運作方式等事項,由各機構本公平、公正原則 定之。

人事評審會對考核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 關人員查詢。

人事評審會對擬予考核列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人員,於初核前應給予陳述 及申辯之機會。